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奋发向上,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规范校级奖学金评定,依据国家教育部和贵州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法和《华体会在线,华体会(中国)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校级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退役复学奖学金评定另文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按照国家、省教育厅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办法执行。除非特别说明,本办法中所称奖学金均指校级奖学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觉悟,依法完成兵役登记;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恪守社会公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文明习惯;
(三)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团结同学,互助友爱;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标准。
(六)及时缴清学费。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1、评定对象
入学资格复查合格,符合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一年级学生。
2、评定条件
(1)当年进校学生,高考分数超过生源省一本分数线,本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验证后,免交所读专业一学年的学费。
(2)艺术类学生还须出具高中阶段美术、音乐作品获行政主管部门所主办各类艺术赛事中的地区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含优秀奖)的获奖证书;体育类学生还须出具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含省级)各项体育赛事前八名(含第八名)的集体或个人运动员获奖证书。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
1、评定对象
符合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或以上本、专科学生。
2、评定条件
按照“先排序,再定等,后取定”的原则和程序评定。(1)排序: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30%之内的学生(退役复学学生可放宽到前40%之内),可以作为评定人选;(2)定等:按照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等级(退役复学学生放宽条件后进入的,定在第三等级);(3)如有自愿放弃评定资格、不符合前述基本条件和本办法所规定不能作为评定对象的学生,除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放宽情形外,不施行递补,不提高、不降低评定等次。
3、评定等级、比例和奖励金额[注]
等级 |
评定比例 |
班内排名 |
奖励金额 |
一等 |
≤5% |
前5% |
1000 |
二等 |
≤10% |
前15% |
800 |
三等 |
≤15% |
前30% |
600 |
注:不含放宽条件时的情形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奖学金评定对象(但应计入定等基数):
(1)当学年度内受学校或学生、教务工作部门通报批评达2次,或受所在学院、宿舍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累计达3次;
(2)当学年度部分或全部处在处分期,或者处分在当学年度内才解除;
(3)当学年度因休学、保留学籍和其他原因长期未正常参加教学活动的,经学校批准而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学生可适当放宽;
(4)当学年度内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不合格),但退役复学学生、仅有一门(个)不及格(不合格)而其他课程(环节)成绩优异的学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5)当学年度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或其他应缴费用。
(三)奖学金扣发
获得奖学金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况扣发相应月数的奖学金。
1、评定工作开展的当学年度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其处分期月数扣发奖学金,月扣发金额按应获奖学金金额除以10个月计算(下同);
2、评选工作开展的当学年度休学、保留学籍和其他长期未正常参加教学活动的,按未正常参加教学活动月数扣发相应月数的奖学金,经学校批准而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学生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定对象
符合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或以上本、专科学生。
(二)评定条件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创新创业、学科专业竞赛、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请单项奖学金。
1、个人(或团队)专业成绩优异且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2、在省级及以上科技创造、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或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发表学术论文(级别或影响因子较高的刊物,可考虑第二、三作者);或参编正式出版著作;或获得发明专利等。
3、个人或团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文艺比赛,获一、二、三等奖或相当奖项,艺术类学生美术、音乐作品获行政主管部门所主办各类艺术赛事的地区级一等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含优秀奖);非艺术类学生适当降低要求。
4、个人或团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各项体育赛事,体育专业类学生获得前三名,非体育类学生获得前五名。
5、弘扬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校内外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或每学年经认证的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0小时,事迹突出;
6、学以致用,关注社会,发挥特长,在社会实践、社会服务中事迹突出;
(三)奖励金额: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奖励。其中,个人或双人申报的奖励金额为200元;团队(3人或以上)奖励金额为500元(团队事项不能作为个人申报事由)。
2、同一事项在同一评奖年度内只能获得一次校级奖励。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得单项奖学金:
1、主要申请人或团队成员在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中补考(重修)门数(个数)达到2门(个);
2、当学年度部分或全部处在处分期,或者处分在当学年度内才解除;
3、没有正当理由拖欠学费或其他应缴费用。
第七条 评定程序和要求
(一)评定程序
1、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拟发评定通知;
2、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由本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习优秀奖学金应由班级民主量化评议,而后逐级推荐;新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由个人或团队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推荐(团队申请由第一排名人所在学院审核推荐);
3、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送学校学生工作部门;
4、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组织复审、进行公示,并报学校审批;
5、学校下文表彰,并按程序将奖学金发放学生个人(团队申请的发放到第一排名人)。
(二)评定要求
1、新生奖学金在新生进校3个月后评定。学习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依据学生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其他各方面表现情况进行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学年不再评定。
2、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的学生,一学年可最多申报一个单项奖学金;其他学生一个学年可最多申报两个单项奖学金。
3、对获得校级奖学金又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学校颁发证书,不发放校本级奖金。
4、对已获得校级奖学金的学生,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的,撤销其所得奖项并追回已发奖金,违反纪律的给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5、各学院、各部门(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据评定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进行各奖项的评定,必须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人情评定等的发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办学声誉。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当学年(学年度),是指据以测评的事实所发生的学年(学年度),本办法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体会在线,华体会(中国)助学金、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安学院通字2017〔21〕号)同时废止。